天津开展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品种价格调整工作
各相关企业:
为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根据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安排,按照《关于做好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品种采购和支付信息调整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6号),拟于2019年3月9日起开展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品种价格调整工作,请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具体安排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同通用名(含剂型)的药品。
(二)市医药采购平台中包含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同通用名(含剂型)的药品。
二、调整内容和规则
纳入调整范围的药品,相关企业应按如下规则以自主申请的方式下调我市最高供应价格:
(一)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药品,执行上海降价结果。
(二)符合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通用名(含剂型)药品,不得高于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包装、规格应符合差比价规则)。
(三)其他同通用名(含剂型)仿制药,不得高于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剂型、规格、包装应符合差比价规则)。
三、申请调价所需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模板见附件)原件一份,加盖公章。
(二)降价申请(模板见附件)原件一份,加盖公章。
四、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本次价格调整工作由市医保结算中心、市医药采购中心协同联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整合企业信息报送渠道,由市医药采购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报,确保信息内部共享。
(二)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若证件在有效期以外的、原件真实性可疑且经相关部门核实不真实的,将不予认可。
(三)加盖公章须是单位正式公章,办公室章、财务章、部门章等均无效,复印、彩打、机打公章均无效。
(四)递交材料中,请勿加盖或手写“某某项目专用”、“某某招标专用”等字样。
(五)现场受理时间: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六)在规定时间内,企业未完成降价申请的品种,医保部门将不予认定支付标准,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上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信息废止。
(七)市医药采购中心将做好药品采购价格联动工作,联动范围增加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覆盖的城市,涉及药品采购方式不做调整。
(八)市医保结算中心将做好企业供应价格动态管理工作,动态管理范围增加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覆盖的城市。
(九)本次调整是对供应我市最高价格的调整,涉及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张健
联系电话:022-24538150
传真:022-24538151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业务受理室
附件:1.未中选品种价格调整范围
2.中选药品明细表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模板)
5.降价申请(模板)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心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