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第二批医保重点监控药品和重点关注药品清单
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保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19〕24号)文件精神,经省医保局同意,现将《第二批医保重点监控药品清单》和《第二批医保重点关注药品清单》予以公布,并对医保重点监控药品和重点关注药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对重点监控药品的监督管理
1.对于纳入重点监控清单的药品,在省药械联合采购平台上标注“黄色”标识。存在采购使用异常情形的,由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各级医保部门通知生产、配送企业做出情况说明,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对使用占比较高的医疗机构进行使用异常预警通报。对月发货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责成生产企业从次月起按照原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6号)规定调低挂网价,并相应调整最高销售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调低的挂网价不再回调。生产、配送企业对纳入重点监控清单的药品采购使用异常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视情予以暂停相关药品货款支付、暂停挂网、撤销挂网等处理。
2.对纳入重点监控清单管理的药品加强医保稽核监管,稽核中发现存在使用不合理情况,按有关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从严处理。对存在不合理用药情形的医师和医疗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暂停医保处方权等处理。
二、加强对重点关注药品的监督管理
1.对于纳入重点关注清单的药品,在省药械联合采购平台上标注“蓝色”标识。出现异常采购增长的,由省药采中心通知相关生产企业做出情况说明。
2.加强对重点关注清单药品稽核关注,存在不合理使用苗头的及时提醒约谈有关医师或医疗机构。
3.对于纳入重点关注清单的药品,出现异常采购使用情形且整改不力的,及时调整纳入重点监控药品清单。
三、其他
1.医保重点监控药品清单和重点关注药品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
2.原属于第一批重点监控、重点关注清单中的药品,除被列入第二批重点监控、重点关注清单药品外,其他药品不再执行重点监控和重点关注。
附件:1.第二批医保重点监控药品清单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