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尽快维护医保信息编码标准药品代码信息有关工作
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1号)等文件精神,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交易的药品必须有国家药品代码信息,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未维护国家药品代码信息的产品将不予挂网。已在我省药品基础库中的产品,企业须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中公布的信息,做好国家药品代码维护和更新工作;新增基础库资料的产品,企业应在取得国家药品代码后递交产品的新增资料。
具体要求和维护方式详见《关于做好医保信息编码标准药品代码信息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已在我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但尚未维护国家药品代码的产品,相关企业须于2021年9月15日前维护好国家药品代码信息。届时仍未维护的产品,将暂停在我省药械采购平台的在线交易和暂停医保支付,须至维护后予以恢复。
特此通知。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