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恢复部分医药企业平台账号的通知(五)
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等文件,经企业申请,补充提交情况说明和信用承诺书等材料,现对通过审核完成守信承诺的企业,重新恢复平台账号及相关企业与产品在线交易,具体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1. 恢复平台账号企业名单.pdf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