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公立医疗机构自行采购产品情况的公示
根据《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浙医保发〔2020〕14号)要求,我中心对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省药械采购平台中公立医疗机构自行采购产品相关情况(详见附件1)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公示。
其中,医疗机构已提交采购申请但未采购的(包含配送企业未挂牌)将于9月1日起从自行采购目录中剔除(详见附件2),后续医疗机构有需求的可重新申请。
联系人: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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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自行采购产品网上采购情况.pdf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