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调整部分国家医保谈判续约或新增适应症药品价格工作
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的要求,现调整部分国家医保谈判续约或新增适应症药品价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录
调整国家医保谈判续约或新增适应症药品价格目录(详见附件1),因部分药品价格未解密,故不予公示。
二、执行时间
调整国家医保谈判续约或新增适应症药品价格于2022年1月1日执行。
三、其他事宜
附件:调整国家医保谈判续约或新增适应症药品价格目录.xls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