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
各市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和《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39号)相关要求,根据《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LM-OI-2022-1)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结果
《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清单》(详见附件1)。
二、执行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医疗机构)。
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以下简称各有关企业)。
三、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1.自2023年4月20日零时起全省统一执行。第一个采购周期从2023年4月20日零时至2024年4月19日24时。
2.采购周期为3年,购销合同一年一签,协议采购量每年进行重新申报。
四、执行相关要求
(一)做好中选产品的增补挂网工作
2023年4月10日前,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中选品种清单内未挂网产品的增补挂网。请相关的中选生产企业按照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通知公告要求及时响应,按时完成相关操作。
(二)中选企业自主建立配送关系
1.建立配送要求:中选产品可由中选企业直接配送,或按照1个中选产品每个市级配送单元委托不超过2家配送企业配送的原则,自主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配送;要求同一中选企业的不同中选产品须选择同一配送企业;需求量较大或供应保障要求较高的市,可以适当增加配送企业。
2.填报方式:由中选企业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开展网上填报。
3.填报时间:2023年4月6日零时至4月12日17时。
4.操作方法:相关中选企业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点击“耗材采购”模块,进入“配送关系管理→上报配送企业”菜单,上报配送关系。在截止时间前,企业可进行重新填报(详见附件2)。
5.自动关联:相关中选企业完成填报配送企业后,视同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结果执行时,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将进行配送关系自动关联,相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
(三)做好购销合同签订和预付金划拨工作
省医疗保障局将汇总中选企业填报的配送企业详细信息及时提供给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医疗保局要组织辖区相关医疗机构于2023年4月10日前完成协议采购量的确认工作(详见附件3),并于4月10日前通报中选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本市辖区各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于4月19日前完成《辽宁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合同范本电子版可到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的下载中心下载。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在2023年4月18日前完成预付金的测算和划拨。
(四)做好口腔种植体价格信息公开和监督工作
4月20号前,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在官方网站醒目位置长期公布本区域口腔种植体医疗机构名单,包括医疗机构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是否参与专项治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使用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品牌及价格、协议量等,为患者提供就医指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4)。对不接受全流程调控的医疗机构,要使用一定的警示标识等方式提示价格风险。要同步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患者对医疗机构价格和收费问题的反馈,并及时纠正不当价格行为。
五、中选产品的采购与使用政策
(一)落实中选产品及数量。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并完成协议采购量。医务人员应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协议采购量以外的部分鼓励优先按中选价采购中选产品,也可按辽宁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产品。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协议采购量及时供应中选产品,对各医疗机构超过协议采购量采购的中选产品,也要及时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加强购销合同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及时与各有关企业签订《辽宁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购销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各医疗机构及各有关企业要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各有关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三)规范采购和使用行为。各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六、相关配套措施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只适用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直接结算货款。鼓励各市经办机构应用医保基金与各有关企业直接结算口腔种植体系统耗材费用。未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市,经办机构应按不低于中选产品本统筹区内各医疗机构年度协议量总采购金额的50%设立采购预付金,在采购结果执行前预付到位,在采购周期结束后清算收回。各市要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专项预算,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合同完成情况,及时与各医疗机构或各有关企业清算资金。要加强预付金使用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二)严格执行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医保支付政策。医疗机构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医疗服务、种植体、牙冠分开收费,明码标价。公立医疗机构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按挂网价格“零差率”向患者收费;引导民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按“零差率”销售,鼓励民营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少加价或不加价销售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倡导国内医疗机构在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全流程调控价格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通过技术劳务价值获得回报。具体内容按照《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辽医保规﹝2023﹞2号)要求,自2023年4月20日起执行。
(三)做好牙冠限价挂网采购工作。一是制定限价,增补挂网:4月6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善“医疗机构未入库端口”牙冠产品申报模块的功能;4月7日--18日,由各相关医疗机构完成网下议价,并从各自医院“医疗机构未入库端口”将完成议价牙冠产品进行填报(医院具有自制加工资质的牙冠产品也须填报)。医院填报议定的采购价格均不能高于四川省各原材料品牌牙冠的拟入围价格(具体信息详见附件5)。相关加工牙冠生产企业即时领取帐号,网上自行建立配送关系,确保4月19号前能进行网上采购。二是整理价格,形成挂网目录:确保种植体中选产品配套的牙冠实现网上采购后,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国家和我省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相关要求,并参照四川省牙冠竞价方式,进行辽宁省牙冠原料供应企业和牙冠加工生产企业的资质和产品的信息核对、核实工作;并实施网上审核、补报,价格整理等相关流程,于6月20日前,统一形成辽宁省牙冠原材料生产企业信息库和辽宁省牙冠加工生产企业信息库,适时进行对应牙冠产品采购价格整理,形成辽宁省的牙冠挂网采购目录。
七、确保平稳有序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深刻认识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和口腔种体系统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目的,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二)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市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一是重点加强面向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要密切监测投诉信访、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调控和管理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二是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要从医疗机构和患者单双向打通惠民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各市医保部门迅速向辖区内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医疗机构发放一封信(可参考附件6并体现属地化),讲明政策要求和实施安排,确保全部通知到位,宣讲到位,组织口腔种植医疗机构主动在本医疗机构明显区域既公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调控目标,种植体和牙冠中选价格,又公示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方便患者比对,接受患者监督。起草致患者的一封信(可参考附件7),讲明种植牙收费构成和价格政策,要求医疗机构张贴在收费窗口或在首次就诊时发放给患者,营造广泛参与、相互督导的良好发展环境。
(三)加强履约监管,确保中选产品稳定供应。各市要切实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配送、货款结算等情况的日常监测监管,落实各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和及时回款责任,确保中选产品按约定采购使用和结算货款;督促医疗机构按时上传采购和使用数据,做到“每月监测、年度考核”,密切监测医疗机构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情况;对医保基金拨付及时性和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各有关企业要落实中选产品的质量、供应、配送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积极协调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经属地医保部门和有关企业核实并确认后,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及时取消配送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在采购周期间,如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中选生产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按规定配送。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将年度协议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要引导患者合理使用,不得采取单一采购中选产品、强制患者使用等“一刀切”措施,确保合理使用、供应有序。
(四)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6月份起,各市医保部门要组织开展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回头看”。重点检查本辖区内价格排名靠前、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医疗机构,针对承诺参与专项治理的医疗机构,重点关注其是否严格医药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新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是否对种植体和牙冠耗材实行明码标价,是否存在植骨服务量异常增长等情形,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做好督促整改工作。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协调沟通,及时解决。
咨询电话:024-23447076 18900915095
操作指导电话:024-23448117
附件:
1.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清单
2.口腔种植体系统中选企业上报配送关系及配送企业注册操作手册
3.辽宁省医疗机构产品协议采购量明细表
4.参与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及口腔种植体集采医疗机构名单
5.四川省各原材料品牌牙冠的拟入围价格表
6.医保致医疗机构一封信
7.致患者的一封信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4日
附件1-7:口腔种植体执行附件汇总本(对外版).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