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展2023年药品(第一批)增补挂网采购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
根据《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医保规〔20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现就药品增补挂网采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申报范围、流程及相关要求
药品申报范围、流程及相关要求详见《关于做好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5号)和《关于开展药品增补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89号)。
二、申报时间
带量采购非中选药品和价格联动采购药品增补申报时间为2023年4月13日—2023年4月19日24:00。
三、注意事项
(一)目前全国各省挂网价或中标价正在陆续更新中,申报带量采购非中选药品和价格联动采购药品应提供截至发布增补通知之日该药品(同生产企业、同剂型、同品规的最小制剂单位)现执行的所有省级(不包括福建、广东价格,下同)挂网价或中标价,应严格按照《关于对医药企业申报信息开展限期整改的通知》(川药招〔2021〕223号)的相关附件进行产品报价。
(二)按照《实施方案》分类采购要求,“备案采购类别”药品范围包括临床急需的药品(范围:1.暂未进行带量采购和价格联动采购的药品;2.同通用名已进行带量采购和价格联动采购,但适应症完全不同的药品)、新上市的创新药品、急抢救药品、血液制品、麻 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已挂网的临床急需药品和新上市的创新药品符合动态管理要求的,应申报纳入价格联动采购范围。
(三)为落实鼓励创新药品优先挂网政策,对新上市但暂无国家医保编码的创新药品(以《实施方案》相关解释为准)开放申报挂网权限。由申报企业参照国家医保编码字段信息对挂网产品资质进行维护,并及时到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医保编码。待我省对国家正式公布执行的最新医保编码数据库关联后,申报企业应于30天内在省药招平台申请编码维护。
(四)参比制剂和通过(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提供该药品过评后执行的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在符合联动参考价原则且不高于对应原研药现执行的全国最低价前提下进行申报。省药招平台已挂网药品在符合联动参考价原则且不高于对应原研药现执行的全国最低价前提下,可申请变更药品质量层次,同时执行变更后的全国最低价;对不符合联动参考价原则的产品,可申请药品质量层次变更并继续执行原联动参考价。
(五)备案采购的临床急需药品符合动态管理要求转入价格联动采购的,该产品当年度内在备案采购期间发生的采购金额,纳入医疗机构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1%的限额考核。
(六)超过申报时限未申报相关项目的、未报价的,视为申报主体自动放弃本次增补资格。
(七)应严格按照《关于做好近期药械产品分类采购申报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川药招〔2021〕112号)要求,规范填报申报信息,凡未按要求如实申报,漏报、错报、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及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等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采取暂停交易、信用评价等方式进行监管,并将线索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纪委监委。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17838 028-85151912
技术支持电话:028-85155302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