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做好“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准备工作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辽宁省定于2023年5月15日零时开始执行“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中选品种价格调整
执行之日起,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将“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的药品信息导入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
二、建立配送关系
相关中选品种的生产企业要关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的通知公告并及时响应,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填报配送关系,在规定时限(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公告时间为准)完成具体操作。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1个品种每个地级市只能选定1家配送企业的原则,自主审慎选定配送企业,原则上一个采购周期不得变更配送业;完成填报配送企业后,视同形成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结果执行时,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将进行配送关系启动关联,相关中选企业无需再行操作。
三、签订购销合同并划拨预付金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于4月28日前将“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和约定采购量下达至相关医疗机构,同步通报给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5月12日前,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完成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据辖区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做好预付金的测算。未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地区,要在5月14日前将预付金划拨到相关医疗机构。
四、确保及时备货和日常供应
各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日常沟通,确保5月14日前提前备货到相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如出现日常供应不及时,不足量的情形(除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外),医疗卫机构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和购销合同约定,报请市医疗保障部门核准,经省医保部门同意后,按比例扣减约定采购量。凡属于医疗机构超出约定采购量之外在合理区间的药品,中选企业也应按照中选价格足量、及时供应,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中选企业供应保障情况作为合同期满续约的重要指标。
五、促进中选药品合理使用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强化医疗机构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师和药师的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对于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将年度约定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要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不得采取单一采购中选药品,出现强制患者换药等问题,确保用药合理、供应有序。
实施过程中,如中选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订单及时作出响应,省集中采购机构应对中选企业进行提醒。当中选企业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满足辽宁省市场需求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时,省医疗保障局适时启动调整供应企业的流程。
六、密切监测集采药品采购供应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和日常监测,畅通医疗机构沟通渠道,及时掌握反馈情况,当出现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时,要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