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示2023年第二批及第三批医用耗材分类采购申 报信息
相关医药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6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做好近期药械产品分类采购申报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川药招〔2021〕11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及《关于调整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挂网目录范围的通知》(川药招〔2021〕157号)等要求和工作安排,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对2023年第二批及第三批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申报信息按照《医用耗材申报规范》要求进行了计算机校验,现将校验结果公示如下:
一、公示产品
2023年第二批及第三批医用耗材经计算机校验无异常的申报信息(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公示时间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5日。
二、暂不公示产品
因不符合《医用耗材申报规范》要求,经计算机校验存在以下问题的产品,本次暂不公示,申报企业需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类处理。
(一)申报企业名称与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以下简称:国家库)申报企业名称不一致的,相关产品撤回申报企业,改由国家库申报企业在增补周期内重新进行挂网申报。
(二)分类采购类别申报错误的产品撤回申报企业,由申报企业按照《医用耗材申报规范》自行核查,企业可在增补周期内重新进行挂网申报。
(三)无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及注册证信息的产品撤回申报企业,待产品具有最新公布的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后,企业可在增补周期内重新进行挂网申报。
(四)疑似计价单位填报错误的产品,原则上优先以老平台的计价单位进行确认,若老平台计价单位与产品实际确不一致的,企业可在系统内勾选规范计价单位或进行澄清并按要求如实填报澄清理由、上传澄清资料。
(五)疑似重复申报的产品,由申报企业按照《医用耗材申报规范》自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若需澄清,按要求如实填报澄清理由、上传澄清资料。
(六)疑似贯标关系错误的产品或应贯标而未贯标的新增产品,由申报企业按照《医用耗材申报规范》自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若需澄清,按要求如实填报澄清理由、上传澄清资料。
(七)疑似未按规定以老平台产品流水号进行申报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由申报企业按照《医用耗材申报规范》自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若需澄清,按要求如实填报澄清理由、上传澄清资料。
(八)注册备案号未规范填写的产品撤回申报企业,企业可在增补周期内重新进行挂网申报。
(九)疑似应申报新冠专区而未申报的核酸检测配套耗材产品,由申报企业按照《关于开展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集中采购限价挂网工作的补充通知》(川药招〔2022〕20号)(以下简称《新冠检测试剂挂网补充通知》)自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若需澄清,按要求如实填报澄清理由、上传澄清资料。
(十)疑似与禁用数据重复的产品,由申报企业对照公布的违规申报挂网产品处理结果自行核查,若需澄清,按要求如实填报非禁用数据的澄清理由、上传澄清资料。
(十一)报价不足5个属于我省价格采集范围的,根据《关于公布我省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外省参考价采集范围的通知》(川药招〔2022〕187号)整改要求,相关产品撤回申报企业,待符合要求后,企业可在增补周期内重新进行挂网申报。
(十二)属于国家人工关节目录范围的中选产品撤回申报企业,无需申报。
(十三)不属于国家人工关节目录范围但属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C0342(初次膝关节)、C0343(翻修膝关节)、C0344(初次髋关节)、C0345(翻修髋关节)、C034005(髋臼螺钉)的产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若需澄清不属于人工关节带量采购品种范围的,按要求如实填报澄清理由、上传澄清资料。
(十四)属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C070201(种植体)、C070202(修复基台)、C070203(愈合基台)、C070204(种植体修复配件)、C07060114405001(氧化锆全瓷冠)的产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若需澄清不属于口腔种植体带量采购品种范围或不属于口腔牙冠竞价挂网范围的,按要求如实填报澄清理由、上传澄清资料。
(十五)以上产品的整改要求。
1.校验异常第1、2、3、8、11、12类产品撤回申报企业,待企业符合《医用耗材申报规范》等规定后,在医用耗材增补周期内进行增补申报。校验异常第4、5、6、7、9、10、13、14类产品,由申报企业按《医用耗材申报规范》等规定在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5日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2.请相关企业登录“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的“计算机校验异常”模块查看本企业校验异常产品及其原因分类,并按照分类处理办法和系统右上方的帮助文件在系统内逐一整改。相关产品的整改信息将另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执行挂网,挂网后将纳入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重点监测名单。
三、相关要求
企业未按《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通知》《补充通知》及《医用耗材申报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且存在以下行为的,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及裁量基准等配套文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约谈、披露失信行为、限制或终止挂网等分级处置措施。
(一)不属于我省医用耗材挂网申报范围的。
(二)错误申报分类采购类别的,例如,不满足备案采购要求,申报备案采购的;非中选产品申报价格联动采购或备案采购类别的。
(三)同一产品,通过选择多个类别、新旧证等各种方式进行重复申报的。
(四)高值、低值医用耗材产品未按要求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进行正确映射的(即“贯标”),或通过重新申报等方式规避价格采集,造成我省挂网价格异常上涨、违背公平、合理和质价相符原则的。
(五)错报、瞒报、虚报外省参考价信息的,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选择性提供材料及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挂网的。
(六)在处罚期内的,或调查期内尚不能澄清的。
四、质疑要求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须由有利益关系的潜在供应商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相关操作程序详见系统内帮助文档。
五、其他
(一)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属于新冠专区,相关产品按照《关于开展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集中采购限价挂网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0〕82号)、《关于开展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价格联动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0〕141号)及《新冠检测试剂挂网补充通知》相关要求进行挂网采购。
(二)本次公示的产品非正式挂网数据,最终以公布执行数据为准。
咨询电话:028-85157579,028-86931931
附件:1.高值、低值医用耗材公示的产品列表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