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基础输液集中带量采购续约通知公告
各相关医药企业: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黑龙江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基础输液带量采购续约工作的函》的要求,依据《黑龙江省基础输液集中带量采购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及国家关于药品带量采购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基础输液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度续约工作告知如下:
一、续约工作相关规定
根据《方案》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视情况可延长1年。在采购周期内,对中选目录内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包括按相关规定取消中选资格、调整中选信息(价格)、递(替)补产品进入等”相关规则,决定将采购周期延长一年,并对供应企业按有关规定和企业意愿进行相应调整。第二采购年度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供应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并按照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相关要求及时配送到位。约定合同采购量完成之后,医疗机构继续按照中选价格采购,供应企业按照中选价格供应,直至第二采购年度结束。
原中选企业继续供应的,供应关系保持不变,原中选企业为主供企业;原中选企业因各种原因不再继续供应的,由投标时列第二顺位的企业做为主供企业按照本企业在投标时所投的价格为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第二顺位的企业不能供应的,由第三顺位的企业负责供应,以此类推,直至最后一名符合投标要求的企业。如投标时符合投标要求的企业都不能满足供应条件,此品种视为流标,由公立医疗机构在平台上采购价格适宜的产品。
二、确定备供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中选产品供应工作,确保临床使用需求,根据国家组织药品带量采购经验,决定设立各中选品种备供企业。在主供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保证供应时,经医保部门确认后,由备供企业接替主供企业供应,供应价格按照备供企业投标时的价格为中选价格执行,采购主体应当按照不少于剩余的约定合同采购量与备供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并完成合同采购量和实际采购比例。
备供企业为主供企业之后的顺位中首个愿意按本企业投标价格为中选价格接续主供企业进行供应的生产企业(与主供企业的确定方法相同)。
请各主供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示的中选企业名单和采购量认真做好合同签订和产品供应工作,确保临床使用需求。
三、执行时间:2023年6月27日
四、咨询电话:0451-88830052 0451-85975688/36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