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十九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采品种相关产品资质
各相关企业: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二、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三、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或《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4号〕,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批准,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的仿制药品;
四、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
请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企业于2023年8月14日上午10时前将相关证明材料反馈十九省联盟集采办公室邮箱(hnsybjjgzczmz@126.com),邮件主体统一命名为“十九省联盟集采A组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