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药店恶性竞争,上海市多部门出手了!
日前,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以及上海市大数据中心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上海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强化行业、监管、人才、创新、智慧化等要素融合,打造全国领先的医药零售终端市场和具有特色的药品零售健康服务体系。
《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8年11月30日。原《关于促进上海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药监规〔2021〕3号)同时废止。
《意见》围绕药品零售企业反映较为强烈的市场准入、经营成本、办事成本、监管效能等领域,有针对性地提出优化举措。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八个方面内容,包括引导药店科学布局;调整防疫药品管理措施;优化信息平台服务功能;优化放管服改革措施;促进药品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完善药店分类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以及强化医保基金监管等。
引导科学布局,避免恶性竞争
《意见》提出,市商务委、市药品监管局、各区政府遵循方便群众购药原则,指导上海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合理开店、科学布局。加强在本市“热点”“盲点”区域布局药品零售门店,保持全市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总体数量基本稳定,分布合理均衡。
充分发挥“上海药店”数字化服务平台的信息归集优势,利用药店“电子地图”,引导新开药店优化选址,指导药品零售企业主动对接本市医疗卫生和商业相关规划,避免恶性竞争。
鼓励现有药店开展差异化经营,支持药品零售行业从单纯销售药品向提供全面的健康服务转型。支持本市中药零售企业的发展和均衡布局,鼓励有特点的中药老字号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中医药产品。
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推动品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嘉定、松江、青浦、奉贤、南汇五个新城以及商业网点较少的区域加大门店建设力度,补齐便民短板,逐步实现本市药店布局与发展相适应、供应与需求相匹配的目标。
适当降低药学技术人员的数量要求
原《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中要求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门店至少配有1名注册执业药师、3名药师及4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高于医保定点药店协议条件中关于执业药师配备数量的要求。
为了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相关政策要求保持一致,结合本市医保药店的普遍面积大小,《意见》提出在不降低门店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要求前提下,适当降低对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数量要求,拟将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内的零售门店调整为至少配有1名以上执业药师和1名以上药师,上海市药监局表示,后续将对《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明确人员配置要求。
在降低办事成本方面,《意见》明确,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加盟等业务中,符合条件的许可事项,简化办理程序;在提升监管效能方面,推动药品零售行业标准化建设,完善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均衡配备医保定点药店
在降低准入成本方面,《意见》提出,持续提升医保服务可及性,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有序增加医保定点药店数量;引导医保定点药店有序竞争,继续支持能够合理降价且符合条件的药店优先评估后进行协商谈判。
《意见》提出,推进医保定点药店合理布局,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医保定点药店原址重组新开办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延续签订协议。适应五个新城规划,对规模化管理体系稳定、供应品种贴合日常需求、质量管理水平较高、药学服务专业的门店,优先评估后进行协商谈判。
在强化基金监管方面,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的医保定点药店出现医保基金使用严重违规行为的,除按照相关规定对医保定点药店进行处理外,医保、药监等相关部门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联合约谈,并对该企业依法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4月25日,上海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药。
优化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四点:一是取消了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品的品种和数量规定,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指导参保人员合理购买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二是取消了定点零售药店同一天内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配售服务的次数限制;三是对于在一次服务中或对于同店同卡余药量超过一个月的,不再限制相同药理作用非处方药品的配售服务;四是取消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医保药品的金额限制,最大限度方便了老百姓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
《意见》提出,支持药品零售企业与互联网医院、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动电子处方等关键信息共享及安全流转,培育医药电商新兴业态。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特殊管理药品以外的处方药。
在保证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的条件下,进一步规范药品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动政企信息系统间的数据共享对接,以及平台经济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治,加大对“互联网+药品流通”相关网站、电子商务、直播平台等监管,强化《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监测预警。
在满足执业药师和药师基础配备要求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执业药师资源,作为对日常执业服务的补充。允许门店在建立规范的远程审方制度与流程的基础上,通过注册在总部的执业药师开展远程审方,作为驻店药师处方审核和药学服务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