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执行部分药品价格协同结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投标企业:
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相关工作的函》(医保办函〔2023〕104号)和《关于开展已挂网药品价格协同的通知》,我中心组织开展了已挂网药品省际价格协同工作。经价格比对,监测价格推送,价格确认,申诉问题反馈等环节,现将本次部分药品价格协同结果予以公布,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申诉问题处理
对监测价提出申诉的药品,根据最新版国家监测价数据,认定申诉有效的产品,继续按原挂网价执行;申诉无效的,将直接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对于无法确定的申诉问题,我中心已向相关部门反馈,后续会根据反馈情况作出处理决定,请相关企业登录平台,在审核信息公示,申诉管理中查看。
二、价格问题处理
1.对于确认价格的产品
对于确认监测价格的产品,将按确认价格降价。请相关企业、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价格变动衔接工作。如现行挂网价低于拟调整价格,就低原则执行。全省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于4月1日起执行新的挂网采购价格。降价产品设置采购过渡期,时间为1周(详见附件)。
2、对于到期未进行操作、拒绝未申诉的产品
对于到期未进行操作、拒绝未申诉的产品,将直接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且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短缺药品除外)。
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相关工作的函》(医保办函〔2023〕104号)的要求,在外省产生新低价格主动协同申请降价(具体操作方法详见登录页面左侧的“操作指南”),同时欢迎企业间互相监督,共同构建辽宁省医药购销诚信体系。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