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24年度药品增补挂网采购公告 (第三批)
各相关投标企业:
按照《关于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1〕32号),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药品增补挂网采购工作(第三批),欢迎符合要求的投标企业参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1.创新药:申报企业可按照承诺制原则,承诺以全国最低价作为挂网限价。
2.仿制药品(过评药品和国谈同通用名药品):全国各省现行采购价格信息达到3个及以上省份的药品。
3.其他药品:全国各省现行采购价格信息达到5个及以上省份的其他药品且申报企业承诺以全国最低价作为辽宁省挂网采购价的药品。
以下药品不纳入报名范围:
1.已在我省挂网采购的药品;
2.因各种原因在我省取消挂网采购资格且尚未期满的药品;
3.未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但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在辽宁省挂网已达到3家及以上的药品;
4.在相关批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时未按要求进行梯度降价或梯度降价不符合标准被暂停交易的药品(相关企业可自主申请降价,符合标准后可恢复挂网)。
为提高工作效率,请相关企业严格按照产品范围进行申报,务必不要申报未纳入本次范围的药品。
二、总体安排
本次增补挂网采购工作共分以下几个阶段:企业注册填报信息、资质及价格信息公示、申诉处理、中位价及差比价计算、价格确认、结果公布等。在此期间,我省将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陆续发布有关公告、通知和公示信息。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中心将缩短增补挂网工作每个阶段的时限,相关企业一定要密切关注网站及平台相关信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得到相关信息,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投标企业要求
投标企业必须为产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上市许可持有人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在国内不设总代理的,只接受一家一级代理商的报名)可作为投标企业参与报名,其他经营企业不能参与。投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并能在挂网采购活动中严格履行承诺书中相关承诺;
2.无被纳入国家或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严重等级以上不满3年的且未完成自主修复的情况;
3.对药品的质量负责,能够提供充足货源、保障药品供应,满足医药机构用药需求。
四、产品申报
无需递交纸质资料,仅需网上维护申报信息。企业需申报和维护的信息分为企业基础信息和产品基础信息(含价格信息)两部分,均需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和维护。
申报和信息维护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
(一)信息申报与维护
投标企业需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点击“药品耗材登录入口”,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无用户名的企业需先进行注册)进行报名。具体操作方法见《辽宁省药品挂网采购工作投标企业操作手册》(附件),报名时需选择“2024年药品增补挂网(第三批)”项目。
(二)价格信息采集说明
1.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全国(含辽宁)各省现行采购价,包括本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产品的所有包装(含本次增补未申报的包装规格)的价格,以确保在我省挂网的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的药品挂网价格符合差比价关系。
例如:某片剂产品在其它省份有5片/盒、10片/盒和15片/盒三个包装的现行采购价,在辽宁仅有5片/盒的现行采购价,本次增补申报了10片/盒和15片/盒的包装,在填报10片/盒和15片/盒的价格信息时,应将在其它省份三个包装的价格和辽宁5片/盒的价格全部填报,即10片/盒和15片/盒的价格信息填报内容应完全一致。
2.全国各省现行采购价优先采集有实际交易的最低价,如在该省份无实际交易则采集该省份省级统一的采购价(中标价、挂网价)或医疗机构据此开展议价的省级统一的最高限价。企业自报价、国家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省、市集采采购机构公布作为挂网价的除外)不纳入采集范围。药交所模式入市交易价、省级招标采购机构与企业协议保密价格省份的价格由投标企业自行选择是否申报。
3.如果被当地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宣布废止的价格信息不予采集(以当地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公告为准)。
4.药品价格信息采集时段为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
5.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要求,专项治理期间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同通用名其他过评药品挂网监测价的中位数或高于原研药、参比制剂挂网监测价。请相关企业如实填报过评信息。
五、咨询
咨询电话:024-23448115;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30
附件:《辽宁省药品挂网采购工作投标企业操作手册》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