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血液制品生产智慧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院、药审中心、核查中心、信息中心: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药品监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十四五”规划》等有关要求,为全面加快推进血液制品生产智慧监管工作,督促血液制品生产转型升级,切实保障血液制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国家药监局研究制定了《血液制品生产智慧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