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示暂停采购部分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
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阳光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15号)的要求,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经省有关部门审核与确认,对部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暂停采购,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为2024年7月22日至7月24日17:00。
如有异议,企业须在公示期内通过省招采子系统(药品招采管理-公示期申投诉-添加反馈-选择批次(未过评暂停采购申诉(202407)))进行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7月22日